內部審計是否存在雙重標準?

發布時間:2021-03-19發布部門:

內部審計是否存在雙重標準?


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理念上,內部審計必須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但是在實踐中,是否存在對同一問題在不同的審計報告里有不同的審計定性呢?或者是否存在同一問題對甲的審計評價與對乙的審計評價有所不同,盡管甲和乙都是同一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但可能存在任期不同或審計之后的職位不同的區別。

現實中,往往是被審計對象已經做完了人事調動,審計部門才開始做離任審計的。如果被審計對象的人事調動是職務晉升,或者是從一家小的機構調到一家大的機構,或者是從機構調到總部做領導,那么審計人員在寫審計報告的時候,會掂量一下嗎?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相似的問題,有的被定性為虛列費用,有的被定性為變通費用;有的被定性為違法會計法,有的被定性會計核算未遵守準則;有的定性為資金收回不及時,有的定性為資金賬外滯留,等等。以至于不少人會講:你們審計人員是雙重標準。而有些審計新人也有同樣的疑惑,為什么會有同樣的問題不同的審計描述這種情況呢?難道內部審計真的存在雙重標準嗎?

其實,如果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看待內部審計,審計人員就可以解釋“雙重標準”的疑問。


首先,不能孤立地看待內部審計,應該把內部審計看作企業管理的一部分。


內部審計是企業治理的基石之一,是為企業服務的,而不是孤立地就審計而談審計。內部審計不是教條地搬著各種規章制度去套審計發現,而在審計報告把審計發現呈現出來是為了引起各相關方的關注,以便完善內部控制和改進管理效率,以及問題的整改。審計定性本身并不能改變審計發現的事實,但可以說明審計發現事實的影響程度和風險。例如,即使是相同金額的違規事項,對不同的經濟單位的影響也不同。


其次,內部審計是以發展的思維看待問題。


不同時期,內部審計會對相同的經濟事項有不同的評價,這是基于:一是任何規章制度在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制訂背景,不同時期的規章制度也都會有所調整、補充、新建。二是不同時期,企業管理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不同,要求內部審計能夠發現深層次的管理問題。三是內部審計自身也是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內部審計也會更加多維度地開展審計評價。



再次,內部審計因為其獨立性,不會自己制訂標準來開展審計評價,因此內部審計也不會因為不同的審計目標制訂評價標準。


審計評價體系參照已有的各項制度及經濟指標,但制度和經濟指標本身也有其制定的局限性。內部審計一方面要以規章制度為評價依據,另一方面審計部門也有職責對規章制度和經濟指標的完善提出審計建議。



最后,內部審計自身生存的需要也要求不能以雙重標準評價審計對象。



即使內部審計可以一次以雙重標準評價某審計對象,但第二次、第三次以后只會損害內部審計的權威性,使職業水準受到質疑,以至于最終失去公信力。

內部審計雖然扮演著監督職責,但也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是一種廣義的管理手段。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相對的,也是要遵循管理導向。內部審計不可能像外部審計那樣,有制式化的統一標準來發表審計意見,而會一方面遵守內部審計原則和準則,另一方面會參考管理的需求,甚至要求。


管理上,不能是非黑即白的判斷,需要灰度決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也會看到,組織里,同樣的問題,有的機構或管理者會受到問責處罰,而有的卻相安無事,這也是一種管理安排。


“雙重標準”在組織中隨處可見,只是你覺得是兩個標準,其實兩個標準之外,只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你沒有意識到罷了。



轉載于:審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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