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約責任

發布時間:2020-09-27發布部門:法務部

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條款是合同眾多條款中極為重要的部分,是敦促合同各方信守承諾、擔保合同全面履行、彌補守約方損失、懲罰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

在合同糾紛中,違約方的同一違約行為同時觸犯合同中約定的兩條或以上的違約責任條款,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

 

(一)對同一違約行為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應當擇一適用

案例:廈門星浩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樂視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019年,廈門星浩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浩斯公司”)與樂視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星浩斯公司作為出租方將其所屬房屋出租給樂視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星浩斯公司收取的履約保證金30萬元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條件,樂視公司拖欠租金等費用超過30日的,星浩斯公司已經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樂視公司還應向星浩斯公司支付三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星浩斯公司依約履行了租賃期間的全部義務,但樂視公司拖欠星浩斯公司租金等費用。因此星浩斯公司向法院提出訴求為樂視公司已拖欠租金等費用超過30日,星浩斯公司已經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樂視公司還應向星浩斯公司支付三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關于星浩斯公司主張的違約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中關于沒收履約保證金和支付三個月違約金的約定,系對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選擇適用。鑒于樂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遠高于星浩斯公司的實際損失,綜合本案情節,法院認為,履約保證金足以彌補因樂視公司的違約給星浩斯公司造成的損失。因此,法院確定,星浩斯公司有權無需返還履約保證金30萬元;對星浩斯公司主張的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依法予以駁回。

 

(二)對同一違約行為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可以選擇同時適用。

案例:南平市建陽區世豐木業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泰寧青杉林場有限責任公司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2003年8月16日,青杉林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青杉”)與世豐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世豐木業”)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青杉將其在泰寧縣境內本代林分面積102829畝林地上本代林分林木資產發包給世豐木業承包經營,世豐木業為保證履行本合同,應向青杉交納風險保證金1000000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為: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自義務。青杉每年度對世豐木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定,若世豐木業不能按本合同任何一條款規定的義務履行,青杉視世豐木業違約,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視違約造成的損失金額沒收等值的風險保證金直至全額1000000元;如違約造成青杉損失超過風險保證金的,青杉有權向世豐木業追索賠償。青杉如無故解除合同,應賠償世豐木業的相應損失?!冻邪贤泛炗喓?,青杉將林木資產交由世豐木業公司承包經營。2015年4月,青杉與世豐木業簽訂《還款協議書》,主要內容為:截止2015年3月,世豐木業欠青杉承包費4068766.9元。2015年10月,世豐木業向青杉發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青杉返還風險保證金1000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同時要求青杉賠償其因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經濟損失25000000元。此案件中關于應否退還風險保證金問題二審判決認為青杉收取保證金與主張逾期利息可以并存。雙方約定風險保證金的目的在于保證合同履行,如世豐木業違約,青杉公司有權沒收保證金并追討未還清的欠款。因世豐木業未按《還款協議書》支付承包費,已構成違約,青杉主張不返還風險保證金并要求世豐木業支付承包金及逾期利息損失,有合同依據,亦符合法律規定,二審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我們認為:在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區分各個違約責任的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的情況下,對違約方的同一違約行為可以同時適用不同的違約責任。

這一方面既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另一方面做到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在社會中形成弘揚誠實守信、遵守契約精神的氛圍。如果違約一方認為同時適用兩條或以上違約條款致使其承擔的責任過重的,違約人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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