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米集團普法季刊 | 第三期

發布時間:2019-09-18發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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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微信,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應用工具,它整合了網上聊天、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人們通過微信進行借款、交易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出現。那么,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但是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需要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法定條件。我們來看看幾個現實中當事人以微信聊天記錄方式在庭審時作為證據舉證的案例。

 

二零一九年/第三期

 

案例1:無法證明聊天截圖另一方是被告——原告撤訴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鄭明(化名)訴稱,2018年12月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余元,后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復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解讀: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在真實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圖,沒有保留原始終端載體即微信App中的數據,導致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原告曾將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審時無法再調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證據的證明力;合法性方面,截圖只有聊天內容,沒有對方個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號,聊天界面的昵稱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確證明聊天的內容確實發生于原、被告之間;關聯性上,聊天內容雖然包含還錢的信息,但是金額不明確,不能與原告主張的還款金額相關聯。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事實和主張,最終,原告撤回起訴。

 



案例2:肖金平訴簡時掄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原告肖金平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稱,被告簡時掄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66000元。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微信號(昵稱噯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與原告微信號(昵稱快速刻章)在微信平臺上互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中國民生銀行廈門東浦支行提供的個人對賬單,該筆轉賬交易對方戶名為簡時掄;結合證人鄭建國的證言,可以認定微信號(昵稱噯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簡時掄。從簡時掄微信號(昵稱噯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原告微信號(昵稱快速刻章)承認“之前不是還欠你35000,—共6萬6”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簡時掄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福建省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此案中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證據能確認原告與被告形成了借貸關系;合法性方面,法院從銀行轉賬及個人對賬單中可以確認被告人身份,且能明確證明聊天的內容確實發生于原、被告之間;關聯性上,聊天內容不僅包含還錢的信息,且金額明確,與原告主張的還款金額一致。因此,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3:委托理財還是合作投資,微信聊天來佐證


陳先生原來在銀行工作,李女士在辦理業務時與其認識。在陳先生的介紹下,李女士轉款給陳先生,口頭委托陳先生購買理財產品。賺得幾筆利息并收回款項后,李女士又轉給陳先生50萬元,但此后李女士多次向陳先生催收款項及相關憑據,陳先生都說客戶沒有按時還款付息導致無法回款了,且始終無法提供相關憑證。后李女士提交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訴至法院。陳先生在庭審中確認微信聊天記錄是雙方進行的,但雙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財關系,而是投資合作關系。由于投資的對象無法還款,導致該筆款項無法及時收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雙方合同關系的判斷應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予以判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操作方式是,李女士僅負責提供資金,由陳先生控制及使用款項,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返還款項并支付固定收益,微信記錄中陳先生僅告知李女士資金數額、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資項目及經營風險等內容,查明的事實與李女士主張的委托理財關系較相符而不符合合作投資關系的要件。故依法認定雙方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案例解讀:


本案的微信證據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自認,身份確認環節無需再審查。但微信記錄的內容與案件爭議焦點即合同性質的認定有重要關聯,微信記錄顯示陳先生僅告知李女士資金數額、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資項目及經營風險等內容,佐證了雙方的合同關系應為委托理財關系,而非合作投資關系。

 

 


總結


當事人如何正確搜集并且提供有效的微信證據?結合上述案例,我們知道當事人提交微信證據需注意幾個方面:

首先,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其次,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第三,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另外,當事人應當善于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所以,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在微信轉賬又無借條的情況下,大家應該注意:在轉賬時應利用微信轉賬的備注功能,備注款項的性質、借款人姓名和償還日期等;在轉賬前后,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確對方借款的事實、數額、還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記錄;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討時通過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來明確借款的事實和相關具體信息,并保全上述證據。

 


二零一九年/第三期

拓米集團 法務部/企劃部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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