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能否構成債權債務的終止)
1、法言俗語債權債務終止,即債的消滅,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不再存在的情況?!睹穹ǖ洹芬幎藗鶆找呀浡男?、債務相互抵銷、提存、免除、混同以及其他情形。
2、以案釋法案例一:生活中,當我們乘坐出租車,司機把我們送達目的地,我們下車支付車費,我們知道這份基于乘車而產生的合同使命完成了,雙方都不再受合同約束;中午跟同事一起吃飯,同事幫忙墊付了飯費,第二天又一起吃飯時,我們又幫同事墊付了相同數額的飯費,這時我們和同事都知道兩筆飯費相互抵銷了,不用再向對方還錢。這兩個例子代表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中兩種情形,即債務已經履行和債務相互抵銷。
案例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水泥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水泥500噸,每噸400元,總價20萬元,由乙公司自行負責安排卡車運輸至甲公司指定地點交貨。合同簽訂后,甲公司預付了全部貨款,乙公司在合同約定時間將貨物運至了甲公司指定地點。但經甲公司稱重,乙公司運來的貨物總重僅為490噸。這時,乙公司的合同義務顯然沒有終止,甲公司仍有權要求乙公司再運來10噸貨物;如果乙公司不能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這10噸貨物,甲公司還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3、法官說法:1、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債務履行都能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債務已經履行”應當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債務,也就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了合同義務的履行。2、如果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很可能非但不能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還可能要付出額外代價,比如,要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在上述案例中,假如乙公司交付的水泥規格與合同約定不符,乙公司的合同義務也不能終止,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更換貨物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轉載于: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