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6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這是我國首次專門立法保障民事強制執行。草案分為4編17章,共207條,各編依次為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保全執行,以及附則。專家認為,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編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有利于建立權責明晰、運轉高效、監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現代化執行體系,確保司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行使執行權,確保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因執行送達多、被執行人難找等帶來的執行送達不便、送達程序拖沓等問題,草案規定了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為進一步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權失范問題,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實施應當實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申請的制度和自行糾正制度;為進一步發揮當事人在財產調查方面的積極作用,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關于對不動產的執行,草案規定了不動產查封的方法、效力等,為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強調了對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禁止;草案規定了不動產的現場調查、確定參考價、拍賣、變賣、抵債等變價程序,為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定變價以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必要時可以二次啟動變價程序。關于對動產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動產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別于不動產查封變價程序的內容,為進一步提升動產處置特別是低價值動產處置的效率和效果,規定了禁止無益查封制度、對價值較低動產無底價拍賣和一拍終局等。關于對債券等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為進一步完善債權執行法律制度,提升債權執行效果,規定了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方法、債權的拍賣變賣和債權收取訴訟;為解決實踐突出問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規定對查封股權的表決權進行必要限制。關于對共有財產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對按份共有財產和共同共有財產的執行方法等,為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當劣后執行。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可替代行為、不可替代行為、不作為等的執行方法。其中,為解決實踐爭議問題,規定對交出未成年子女的執行、探望權的執行;為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提升執行效果,建立按日罰款制度,對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標的物的,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是累計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針對被執行人持續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從明確對“老賴”的懲戒措施,到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草案針對當前執行領域難點痛點,推動建立健全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的長效機制。健全的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有助于保護產權、維護交易秩序、優化營商環境。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年均辦理1016萬件執行案件,執行到位金額年均1.85萬億元。如何繼續提升依法高效執行水平,及時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記者注意到,草案對“執行效率”多有涉及。草案第三章“執行依據”中,將申請執行時效概念并入訴訟時效概念,規定申請執行的時效統一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并就時效不滿三年情形作了特別規定。針對實踐中因執行送達多、被執行人難找等帶來的執行送達不便、送達程序拖沓等問題,草案第五章“執行程序”規定了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縮短了執行公告送達期間。在執行調查方面,報告財產制度、律師調查令制度等也被寫進了草案。在執行停止和終結方面,草案主要規定了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結執行的情形和效力等。為加強對執行不能案件的辦理和管理,促進執行與破產程序的協調配合,草案還規定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和執行轉破產制度。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持續整治濫用執行權、侵犯人民群眾權益的違法行為,取得明顯成效。在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對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進一步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權失范問題,草案明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實施應當實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申請的制度和自行糾正制度。草案還對執行措施和制裁措施等進行了明確。草案規定了執行措施的種類、限制消費、限制出境和拘傳等;規定了罰款和拘留措施的適用條件、實施、期限等;規定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的適用條件、實施、信用修復等。在執行的救濟與監督方面,草案主要規定了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案外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執行回轉等,為充分保護被執行人的訴訟權利,完善執行法律制度,參照傳統理論和國外立法,規定了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制度。草案還規定了上級法院監督、檢察監督等,進一步加強了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記者注意到,草案還對于一些實踐中的爭議問題進行了規定。草案明確,為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提升執行效果,建立按日罰款制度,對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標的物的,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是累計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針對被執行人持續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草案還對執行財產的范圍、不動產的執行、動產的執行、債權等其他財產權的執行、共有財產的執行、清償和分配等作出了規定。例如在不動產查封方面,草案規定了不動產查封的方法、效力等,為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強調了對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禁止;對共有財產的執行方面,草案主要規定了對按份共有財產和共同共有財產的執行方法等,為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當劣后執行。另外,草案還對交出未成年子女的執行、探望權的執行等進行了規定。在今天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周強表示,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切實解決執行難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是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規范約束執行權、強化執行監督、推動執行體系和執行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深遠意義。周強表示,草案起草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守正創新,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以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編為基礎,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保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及時實現,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周強表示,草案起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全面總結攻堅執行難形成的制度經驗,鞏固發展執行法治成果;四是堅持問題導向,牢牢扭住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提高立法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夯實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法律基礎。周強就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作了說明。2018年9月,民事強制執行法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項目,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為牽頭起草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成立起草專班,在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導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反復論證修改形成草案。草案分為4編17章,共207條,各編依次為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保全執行,以及附則。轉載于:北大法寶